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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堂姐妹为争房屋产权份额对簿公堂

海南特区报  2013-05-27 17:48

[摘要] 82年前,徐楠、徐晋这对亲兄弟与黄浦等共8人,合资在现海口得胜沙路购买一套房产,8位业主按出资不同占有不同份额的产权。该房屋共有三进,后在长堤路旧城区改造中,留下第一进房屋,现用于出租经营海口侨×商场。

82年前,徐楠、徐晋这对亲兄弟与黄浦等共8人,合资在现海口得胜沙路购买一套房产,8位业主按出资不同占有不同份额的产权。该房屋共有三进,后在长堤路旧城区改造中,留下进房屋,现用于出租经营海口侨×商场。然而,2006年海口市房产管理局针对现存的房屋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时,却没有徐楠的继承人(两个女儿)的名字。为此,徐楠的两个女儿将徐晋的女儿徐琪告上法庭,希望拿回父亲的房屋产权。

原告:诉请法院确认其享有的房屋产权份额

徐楠的女儿徐丽和徐欢说,1931年父亲与同乡黄浦、胞弟徐晋等共8人在现海口市得胜沙路买了一套3进的房屋。购买时,房屋为混合结构三层楼。其中,房屋产权黄浦占50%,徐楠、徐晋各占16.3%。后在长堤路旧城区改造中,除留进房屋外,其余部分已被拆除。其母亲在去世前立下遗嘱,将位于海口市得胜沙路房产份额的继续权平分给徐丽和徐欢。1998年,海口市政府下发《关于处理海口市得胜沙路×号侨房问题的通知》文件,决定从1998年12月31日起,对国家经租的房屋全部撤销改造,将其产权退还业主。

落实政策后,该房所有业主将该房拆除第二进和第三进后,剩下的房屋出租给海口侨×商场,租金一直按上述产权比例进行分配。由此,两姐妹认为海口市得胜沙路的房产无论从历史存档的资料和现租金按业主房产份额比例的分配,都可证明该房产是各业主按份额共有。2006年,徐琪隐瞒事实,以欺诈的手段向海口市房管局申请,将包括她们产权份额在内的房屋产权50%登记在其一个人名下。为此,两姐妹将徐琪告上法庭,希望法院确认原告对位于海口市得胜沙路×号房产各享有8.15%的产权份额。

被告:享有房屋权不等于享有房屋产权

徐琪辩称,该房产是其父亲徐晋与黄浦购买的,购买协议上明确了买方为徐晋和黄浦,不存在其他的产权人。经过一些变迁后,2006年,由于持有50%产权的黄浦的产权发生变动,分为4份分别继承。因此,海口市房产局颁发房产证时,将她作为房屋的产权人,其他份额比较小的都作为共有人。

徐琪认为,由于该房屋产权一直都是父亲徐晋所有,自己作为父亲的继承人,根据法律规定当然享有争议房产的产权,所以不存在隐瞒两原告申办房产证的情形。由于父亲买了房子后一直生活在印尼,便委托兄弟许楠管理。解放后,多人投资入股共同进行经营,按投资分配。此后历经社会主义改造、房产返还等直到现在,但徐琪认为,入股共同经营与入股买房是不同的概念。父亲徐晋买房行为在先,而徐楠等人投入股份进行经营在后,因此徐楠等人投入股份不能取得房产的产权。而且,两姐妹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她们一直都按16.3%份额收取该房产的,但享有权不等于享有房产的产权。

判决:两原告各享有8.15%的产权份额

法院审理查明,1931年,黄浦、徐晋、徐楠等8人共同出资并以黄浦、徐楠为首署名向他人购买了海口市得胜沙路×号房屋。1959年,海口市政府将该房屋纳入改造规划。规划资料载明,黄浦占该房屋50%的产权,徐晋、徐楠各占该房屋16.3%的产权。1998年,海口市政府决定从同年12月31日起撤销对该房屋的改造,并将其产权退还业主。2000年,徐琪出具一份《委托书》载明,海口市得胜沙路×号是海外华侨多股合资并以黄浦、徐晋为首署名购买的房屋,除黄浦占产权50%外,契约各股均为徐晋名下的股东。该房屋共有三进,在长堤路旧城区改造中,留下进房屋,现用于出租经营海口侨×商场。2003年至2010年期间,该房屋租金的发放按原产权人黄浦等8人所占的产权份额领发放给原产权人的继承人或其他亲属等。2006年,海口市房产管理局针对进房屋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共有人黄浦的4个继承人和徐琪,其中徐琪占房屋50%的产权。

海口龙华区法院认为,虽然该案房屋的产权原只登记在黄浦和徐晋名下,但原告提供的房屋买卖契约和购房股东出资情况证实涉案房屋是黄浦、徐晋、徐楠等8人以黄浦和许晋为首署名共同出资购买。所有事实都证明,徐楠是房屋的共有人之一,享有16.3%的产权。徐楠夫妻去世后,两个女儿对房屋享有16.3%的产权的继承权。

日前,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徐欢和徐丽对房屋各享有8.15%的产权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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