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1年11月30日,本网报道了来自广西的钟秀英、周明、周琦母子三人因原本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被他人持虚假材料过户,向儋州市住建局交涉未果诉至法院,法院方面以超出起诉期限为由驳回他们的起诉一事(详见《房屋被他人伪造签名过户原业主告儋州住建局》),引起各界广泛关注,后此案经二审被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2011年11月30日,本网报道了来自广西的钟秀英、周明、周琦母子三人因原本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被他人持虚假材料过户,向儋州市住建局交涉未果诉至法院,法院方面以超出起诉期限为由驳回他们的起诉一事(详见《房屋被他人伪造签名过户原业主告儋州住建局》),引起各界广泛关注,后此案经二审被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儋州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物权法律规定以及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国家对城市房屋进行管理,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颁证制度,房屋登记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所有权登记申请人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提交有关证件,如购买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受赠的房屋,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和契证等。经房屋管理部门审查核实后,方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本案中,1987年原儋县人民政府将位于原儋县那大镇万福南七巷88号房屋登记到周明名下,证明原告对该房屋取得所有权。海南儋县亨达公司认为登记在周明名下的房屋是以公司款购买的,因周明无钱偿还公司的款项,该房屋转由其公司购买,申请对该房屋进行转移、变更登记手续,但向被告递交的申报材料中没有提供周明同意将该房屋转给海南儋县亨达公司等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据,依照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证件不全或房屋所有权不清楚的,暂缓登记,待条件成熟后办理。”之规定,应暂缓办。被告对该房屋进行转移、变更登记,于1992年5月15日将周明名下的283号房屋所有权证变更为周某荪名下的房字第总分那--664号房屋所有权证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违法错误的登记行为,应予撤销。
鉴于房字第总分那--664号房屋所有权证已经注销,应确认被告该颁证行为违法。因被告的违法将周明名下的房屋过户到周某荪名下,造成以后对该房屋进行转移、变更登记手续也不合法,即被告依据儋县亨达公司的意见于1994年10月25日给第三人钟某英颁发的房字第3029号房屋所有权证,以受赠的的方式于1997年给彭某颁发的房字第5092号房屋所有权证,以继承方式于1999年9月19日给第三人雷某颁发的儋房权证那大房字第03810号均不合法。鉴于房字第3029号、房字第5092号房屋所有权证已注销,应确认被告对该两次颁证行为违法。给第三人雷某颁发的儋房权证那大房字第03810号房屋所有权证,应予撤销。
据此,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儋州市政府、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1992年5月15日给第三人周某荪颁发房字第总分那--664号《房字第总分那--664号房屋所有权证》、1994年10月25日给第三人钟某英颁发房字第3029号《房屋所有权证》、1997年8月11日给彭某颁发房字第5092号《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违法;撤销被告儋州市政府、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1999年9月19日给第三人雷某颁发的儋房权证那大房字第03810号《房屋所有权证》。
据悉,一审判决之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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