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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办证开发商赖政府 海口中院判陪业主4万元

海南特区报  2013-08-20 09:09

[摘要] 房地产开发商与海口市民李莉可签订了合同,约定在交房后1年时间为其办理房产证。但是开发商在向李莉可交房后,却迟迟不给办理房产证。面对此情况,李莉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海口中院对本案作出二审判决,判令开发商向李莉可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人民币4万元。

房地产开发商与海口市民李莉可签订了合同,约定在交房后1年时间为其办理房产证。但是开发商在向李莉可交房后,却迟迟不给办理房产证。面对此情况,李莉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开发商辩称,他们无法按期给李莉可办理房产证,是因为不可抗力,是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问题。近日,海口中院对本案作出二审判决。

购房者与开发商对簿公堂

据了解,2007年5月份,李莉可购买了一套位于海口海甸岛某小区的商品房。李莉可作为买受人、开发商作为出卖人,双方共同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

在该购房合同中双方约定:李莉可购买的这套商品房建筑面积为68平方米,公摊面积20平方米,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20多万元。作为买受人,李莉可在合同签订时,支付合同总价款的95%即17.7万元。对于5%的余款,则由李莉可在办理房产交付手续时一次性付清。

此外双方还在合同中约定,开发商应该在2007年5月之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经验收合格的房屋交给李莉可。同时双方还约定,开发商应当在交房后1年的时间内,给李莉可办理房产证。如果开发商违约,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购房款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至出卖人将房屋产权证办至买受人名下为止。

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李莉可于2007年分两次向开发商支付购房款,开发商于当年11月将该房交付其使用。但是,开发商却并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在交房后1年内办理房产证,而是一直拖到了2012年,才将房产证过户到李莉可的名下。针对此情况,在违约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李莉可于2012年底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及给付违约金利息。

开发商称责任在规划部门

据了解,海口美兰区人民法院一审基本支持了李莉可的诉讼请求,判令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开发商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他们曾按照时间约定,两次向海口市规划局提出了申请,但是都被规划部门退件,这是一个重要事实。

开发商在庭审时辩称,2007年2月份,开发商按照海口市规划局审定的报建图,建至主体封顶、测绘时发现,建筑面积比批准的面积多出了2000多平方米,遂将存在的原因上报海口市规划局。2007年3月,海口市规划局以市规函复函开发商:根据查阅该项目原报建档案材料,对照房屋面积测绘报告,初步核算该项目确实存在报告所述的问题,并导致超容积。2008年9月4日,开发商向海口市规划局申报规划验收被退件。此后,开发商于2009年5月再次申报规划验收,同样被退件。

开发商还表示,造成办证的责任和原因不在于开发商,开发商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将房产产权证办至李莉可名下须由诸多政府职能部门通过行政管理行为完成,开发商只能向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申请办理。办证的责任和原因在于海口市规划局,而非开发商自身拖延办理,因此,开发商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开发商赔购房者4万元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开发商办证是否存在免责事由。对此,开发商提出其已经在2008年9月和2009年5月向海口市规划局申报规划验收,但是规划局均作退件处理,故开发商不应承担办证的责任。根据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及附件约定,开发商应在交房后一年内将房屋产权证办理至李莉可名下,而据开发商提交的2007年规划局[2007]2××号复函内容,可知该工程项目存在超容积的问题,因此,在双方于2007年5月签订购房合同时,开发商已知工程项目存在超容积问题,对该项目的规划验收存在不确定性及风险性应当预见,但其在与李莉可签订合同时仍承诺在一年内办理产权证至李莉可名下。同时,根据规划局对验收申报作退件处理,是由于该工程项目存在超容积和违法加建的问题,并非是规划局自身行为造成的拖延,不属于不可抗力。因此,开发商关于办证是规划部门行为所致应予免责的理由不成立。

日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了二审判决,判令开发商向李莉可支付办证违约金人民币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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