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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政协委员建议:2/3常住小区业主可开业主大会

海南特区报  2015-02-13 14:13

[摘要] 提案聚焦

提案聚焦

核心提示

近日,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印发了8个文件,放开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价格、住宅小区停车服务价格等24项商品和服务价格。这意味着物业管理费和停车费,将由原来的政府指导价转为物业公司与业委会协调(谈判)定价。但目前仍有许多小区管理不规范,小区架空层被物业出租做商业用途,业主、业委会和物业公司之间关系理不清,许多小区甚至还没有成立业委会……今年海南两会上,政协委员们纷纷就推进成立业委会、修订物业管理条例、规范和加强我省物业管理等建言献策。

本版稿件均由 记者 钟起的 陈标志 采写

业主

大会

本报讯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7月31日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4年多。因海南省“候鸟族”多,很多小区业主大部分时间都在岛外,该条例没有充分考虑这一现实,致使现在相当数量的小区因业主人数无法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没法举行业主大会,造成物业公司一家独大的局面,业主权益严重受损。为此,省政协委员解洪涛建议及时修订该条例。

解洪涛建议,该条例第九条“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可以增加解释条款“连续两年每年常住物业管理区域的时间不足半年的业主,有专门委托可行使业主权利,没有专门委托视作弃权,可只统计每年常住时间连续超过半年以上的业主,常年居住小区业主达到三分之二即可召开业主大会”。第十条“业主大会应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建议修改为“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或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或常年连续居住小区时间超过半年以上的过半数业主参加”。

解洪涛表示,该条例第二十一条“业委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其中第三种就是连续两年每年常住物业管理区域的时间不足半年的,因此修改条例,与总则并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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