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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神股份会计信息虚假记载 遭遇维权征集令

中证网微博  2015-04-12 00:55

[摘要] 2015年3月10日,风神股份(600469)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微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河南监管局认定,经查明,风神股份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如下:首先,2011年年度报告会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2011年风神股份三包退赔、返利、三包优赔业务入账金额与实际发生金额不符,从而虚减利润759.3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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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10日,风神股份(600469)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微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河南监管局认定,经查明,风神股份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如下:首先,2011年年度报告会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2011年风神股份三包退赔、返利、三包优赔业务入账金额与实际发生金额不符,从而虚减利润759.31万元。

其次,2012年年度报告会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1)2012年风神股份三包退赔、返利业务入账金额与实际发生金额不符,从而虚减利润2212.46万元;(2)2012年风神股份虚增主营业务收入1.27亿元,虚增主营业务成本1.03亿元,从而虚增利润2002.32万元。被立案调查后,风神股份在2014年4月20日发布公告,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并对2012年度及以前年度合并及公司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违法行为发生后的态度,依据《证券法》百九十三条款的规定,河南监管局决定对风神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相关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至10万元罚款。

根据《证券法》及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依法索赔损失(包括投资差额、、利息及印花税)。

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称,根据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认定风神股份信披违法事项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其虚假陈述行为导致股价下跌,致使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失。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进一步表示,根据《证券法》及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依法索赔损失(包括投资差额、、利息及印花税)。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宋一欣律师、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风神股份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初步确定索赔条件为:在2012年4月6日至2013年12月18日期间买入风神股份股票,并在2013年12月19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

两位律师提醒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次买入风神股份打印到现在)、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诉讼的投资者,提供进一步的相关诉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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