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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3名律师呼吁落实不动产登记信息律师查询权

河北日报  2015-05-04 17:28

[摘要] 本报讯(记者刘常俭)日前,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3名律师向国土资源部致函,建议在出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时落实不动产登记信息律师查询权,切实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据了解,《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由国务院颁布,并已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国土资源部于今年3月26日发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草案征求意见......

    本报讯(记者刘常俭)日前,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3名律师向国土资源部致函,建议在出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时落实不动产登记信息律师查询权,切实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据了解,《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由国务院颁布,并已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国土资源部于今年3月26日发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草案征求意见稿)》。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梁子显、范浩南、张力3位律师认为,该细则对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查询权规定得较为模糊,尤其是对律师查询权未予涉及。

    张力表示,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条例》的规定,我国对不动产登记信息采取“依法公开查询制度”,实际上是“有限公开”,即“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以及“有关国家机关”可以查询。但在实践中,各方面对“利害关系人”的理解并不一致,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一概拒绝律师查询的情形,出现历史倒退。2006年实施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对房屋登记信息查询权采取的是分层限制,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公开查询;对房屋登记的原始信息,公证部门可以查询,仲裁机构可以查询,律师持立案证明也可以查询。

    建议书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对“利害关系人”未作界定,其实施后,原来分部门的规定肯定不再适用,极有可能出现律师尽管出具了法院、仲裁机构的立案证明,但可能连基本信息都不允许查询,反而出现历史倒退。因此,他们建议在细则中增加一条:只要律师出具执业证书及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并说明用途,就应该允许律师查询细则所称的“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如律师出具立案证明的,应允许查询“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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