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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全面深化公立医院改革 降低虚高药价

中国新闻网微博  2015-05-10 12:47

[摘要] 中新网5月9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办公厅9日发布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工作总结和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通知要求,全面深化公立医院改革,所有县级公立医院和试点城市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降低虚高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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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中新社发 韦亮 摄资料图。中新社发 韦亮 摄

中新网5月9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办公厅9日发布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工作总结和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通知要求,全面深化公立医院改革,所有县级公立医院和试点城市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降低虚高药价。

通知称,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也是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

通知要求,全面深化公立医院改革。在所有县(市)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在100个地级以上城市推行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

重点任务是:

——破除以药补医,推动建立科学补偿机制

所有县级公立医院和试点城市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降低虚高药价。对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通过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加大政府投入、改革医保支付方式、降低医院运行成本等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对医院的药品贮藏、保管、损耗等费用列入医院运行成本予以补偿。各级政府要按规定落实对公立医院的投入责任。中央财政对县(市)和新增试点城市给予补助,地方财政要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投入,增加的政府投入纳入财政预算。(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医药局分别负责。排在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分别负责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牵头,下同)

——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

研究制订开展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性文件。在保证公立医院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不增加的前提下,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降低药品、耗材、大型设备检查等价格,提高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逐步理顺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和医疗服务项目的比价关系,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医疗服务价格、医保支付、分级诊疗等政策要相互衔接。(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负责)

——深化编制人事制度改革。

在地方现有编制总量内合理核定公立医院编制总量,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式,逐步实行编制备案制。在岗位设置、收入分配、职称评定、管理使用等方面,对编制内外人员待遇统筹考虑,按照国家规定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人员逐步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落实公立医院用人自主权,对医院紧缺、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由医院采取考察的方式招聘,结果公开。(中央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财政部、教育部分别负责)

——建立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

国家有关部门加快研究拟订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改革方案,选择部分地区或公立医院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未列入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范围的试点城市和各县(市)可先行探索制订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完善绩效工资制度,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合理拉开收入差距。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药品、耗材、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负责)

——优化医疗卫生资源结构布局

各省(区、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要求,制定完善本省份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从严控制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建设标准和大型医用设备配备。公立医院优先配置使用国产医用设备和器械。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超标准装修和超规划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医药局负责)

——加快建立和完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各地要积极探索公立医院管办分开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创新管理方式,从直接管理公立医院转为行业管理。落实公立医院人事管理、绩效工资内部分配、运营管理等自主权。逐步取消公立医院的行政级别。健全院长选拔任用制度,鼓励实行院长聘任制。(卫生计生委、中央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负责)

——加强绩效考核和评估

各地要按照国家制定的城市和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效果评价实施方案和指标体系,强化对公立医院改革效果的考核评估。将公立医院改革工作纳入试点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国家有关部门制订关于加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的指导意见,各地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医药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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