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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扬尘谁来管?市环保局帮您解答

郑州晚报  2015-06-05 16:46

[摘要] 工业企业污染、露天烧烤、施工扬尘谁来管?

工业企业污染、露天烧烤、施工扬尘谁来管?

机动车没有环保绿标、冒黑烟要罚款吗?谁来罚?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经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去年6月27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去年12月4日批准,今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近期,一些市民对相关条款不太了解,对生活中出现的大气污染现象维权理解不到位,还有的市民在投诉时经常出现“摸错门”的情况。昨日,就市民关心的问题,记者专访了郑州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

郑州晚报记者 王军

通讯员 王红张健

大气严重污染应对

条例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公众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减少或者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课等应急措施。

发生突发大气污染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政府。突发大气污染事件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或者专项预案。

处罚

违反规定,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查封排污设施,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施工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露天烧烤应对措施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停驶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应对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项目环评

条例

新建、改建、扩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的,发展和改革部门不予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手续,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条例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露天烧烤食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特定场地除外。在划定的特定场地内露天烧烤食品,应当使用油烟净化装置,并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

处罚

违反规定的,在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行政区域,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烧烤工具,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在未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行政区域,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处罚权。

露天烧烤,餐饮住宿

条例

餐饮服务场所应当采取设置专用油烟排放通道、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等治理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专用油烟排放通道的排放口应当高于相邻建筑物高度或者接入其公用烟道。

处罚

违反规定的,在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行政区域,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在未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行政区域,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处罚权。

条例

城市建成区的居民住宅楼内、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及热污染的餐饮、洗浴等服务经营场所。

机动车

条例

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验合格的,由市、县(市)、上街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检验合格标志应当张贴于机动车前窗右上角;未进行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发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对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可以采取限制行驶的管理措施。

处罚

对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进入限制行驶区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视污染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0元罚款。

油气污染

条例

加油(气)站、储油(气)库和油(气)罐车等产生挥发性油气的场所、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其正常使用,使油气排放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条例

施工现场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扬尘污染控制措施、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按照规定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系统;

(三)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硬质密闭围挡,工地内暂未施工的区域应当覆盖、硬化或者绿化;

(四)土石方、拆除、洗刨工程作业时应当分段作业,采取洒水压尘措施,缩短起尘操作时间;

(五)气象预报风速达到四级以上或者出现重污染天气状况时,应当停止土石方作业、拆除工程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

(六)建筑施工工地出口处应当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防止泥水溢流;施工车辆经除泥、冲洗后方能驶出工地,不得带泥上路行驶;进出口周边一百米以内的道路应当保持清洁,不得存留泥土和建筑垃圾;

(七)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措施。

处罚

违反规定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

扬尘污染

条例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

处罚

违反规定的,未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

条例

城市建成区施工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施工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其他区域的建设工程在施工现场设置砂浆搅拌机的,应当配备降尘防尘装置。

处罚

违反规定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废气、油烟、恶臭污染

条例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开设产生恶臭、粉尘污染的修理、加工等场所,不得贮存、加工、制造或者使用产生恶臭气体的物质。在其他区域向大气排放恶臭等刺激性气体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影响周围居民。

处罚

违反规定的,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

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废油、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料,确需焚烧处理的,应当采用专用焚烧装置;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未密闭或者未使用烟气处理装置加热沥青。

处罚

违反规定的,在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行政区域,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在未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行政区域,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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