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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过户漏水 如无 约定应由买方承担

中国江苏网-扬子晚报  作者:中国江苏网-扬子晚报  2015-07-01 09:49

[摘要] 刘先生:我的房子卖了并且已过户给买方,现在房子管道处有点漏水,买方让我维修,物业说不管。请问应该是我维修吗? 高律师: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

刘先生:我的房子卖了并且已过户给买方,现在房子管道处有点漏水,买方让我维修,物业说不管。请问应该是我维修吗?
高律师: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除非你们协议中关于房屋质量瑕疵有特殊约定或者你明知有质量问题但未告知买方的,否则相关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内,物业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保修期届满后,物业公司有义务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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