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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不得出借给他人使用

证券日报  2015-07-18 18:29

[摘要] 账户持有人不得通过在证券账户下设立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等方式违规进行证券交易■本报记者 朱宝琛

    账户持有人不得通过在证券账户下设立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等方式违规进行证券交易

    ■本报记者 朱宝琛

    《证券日报》记者7月17日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对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的管理,中国结算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进行了修订。

    具体看,开户申请人申请开立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的,应补充提交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承诺严格遵守账户实名制有关要求,承诺不在该账户下设立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不出借证券账户给他人使用等。

    开户申请人为产品申请开户的,还应提供相关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取得相应证券资产管理、托管业务资格的证明文件。

    在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使用环节,账户持有人不得通过在证券账户下设立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等方式违规进行证券交易;不得出借证券账户给他人使用。

    产品资产管理人、托管人应当履行账户使用环节实名制审核监督义务,监督是否存在违规使用证券账户的行为。资产管理人、托管人发现涉嫌违反账户实名制要求的,应当及时向中国结算报告。

    中国结算相关负责人表示,原定于7月20日实施的《关于通过统一账户平台开立部分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事项暂缓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将另行通知。

(朱宝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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