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 楼市快讯 > 正文

用公积金还债 要符合管理条例

中国江苏网-扬子晚报  作者:中国江苏网-扬子晚报  2015-08-06 17:37

[摘要] 李先生:别人欠我30万元,我起诉至法院胜诉了,现在还在强制执行阶段,经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上有5万元储蓄,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官也裁定冻结该笔公积金,但公积金管理 不协助,请问住房公积金可以强制执行吗? 马律师: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二十四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

李先生:别人欠我30万元,我起诉至法院胜诉了,现在还在强制执行阶段,经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上有5万元储蓄,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官也裁定冻结该笔公积金,但公积金管理 不协助,请问住房公积金可以强制执行吗?
马律师: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二十四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本案中,法院的强制措施是用债务人的住房公积金来偿还其债务,如果被执行人符合上述规定中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则可以对债务人的公积金采取强制措施。
第二、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个人储蓄、单位资助、专项使用的住房长期储蓄,其中一部分就是从个人工资中扣除的,属于工资的一部分,这实际上就是个人平时收入的储备。为此,个人住房公积金是一种特殊的收入,对于个人的收入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用债务人闲置不用的个人财产用于偿还债务完全符合法律精神,否则债权人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关注房天下三亚官微

有专业有态度有房源有优惠
新闻聚合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