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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王某某等38名农民工做完工程,包工头却以劳务公司未结清工程款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三亚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介入调查后,联合海棠区公安部门及市城郊法院,启动农民工讨薪诉调机制,4月6日,这38名农民工终于拿到被拖欠的38.94万元工钱。
王某某等38名农民工做完工程,包工头却以劳务公司未结清工程款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三亚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介入调查后,联合海棠区公安部门及市城郊法院,启动农民工讨薪诉调机制,4月6日,这38名农民工终于拿到被拖欠的38.94万元工钱。
2016年3月份,某劳务公司把三亚海棠湾某度假村工程项目部分工程分包给包工头黄某某,双方签订《二结构墙体砌筑施工分包合同》,约定了工程量计算方式和承包单价,王某某等38名农民被黄某某叫到此工地干活。
2016年11月,该劳务公司和包工头黄某某已初步完成结算,总结算金额为1133628元,截至2016年11月22日,劳务公司已经向包工头黄某某班组支付了1052032元,还欠工程款81596元。但是,黄某某在收到工程款的情况下未足额支付给工人,还拖欠王某某等38名农民工工资人民币38.94万元,并坚持要求其劳务有限公司向被拖欠的工人支付工资。
2016年11月22日,王某某等38名农民工到三亚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投诉该劳务公司及包工头黄某某欠薪一事,三亚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受理后立即派员介入调查。
2016年11月23日,三亚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依法向黄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三人社监令字〔2016〕第313号),责令黄某某在收到改正决定书3日内向工人支付工资,但黄某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拒绝改正其违法行为,其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三亚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与海棠区公安部门、市城郊法院三方多次协调,积极配合协作,通过启用农民工讨薪诉调机制,2017年4月6日下午,王某某等38名农民工终于领到被拖欠的38.94万元薪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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