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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处正在出租的门面,房主作价160万元卖给了他人;承租该门面的人,只好花204万元在第三人处买回,这几十万元的差价找谁来赔?昨日市三中院披露该案时称,由于房主侵害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要赔偿这34万余元。
一处正在出租门面,房主作价160万元卖给了他人;承租该门面的人,只好花204万元在第三人处买回,这几十万元的差价找谁来赔?昨日市三中院披露该案时称,由于房主侵害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要赔偿这34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自2001年起,涪陵区胡某等5人承租一家公司5间底楼门面,分别从事个体经商。2013年9月该公司欲整体出售楼房,价格170万元。胡某等人和公司口头约定卖房。但是,随后不久该公司以胡某等人不能一次性付款为由,以160万元的价格、一次性付款方式将房屋出售给陈某。陈某要求胡某等人搬离,胡某等人不肯,坚持要求买房。
经过协商,双方签订合同,陈某以204.88万元价格转让房屋给胡某等人。
不过事情到此并未完结。胡某等人付清房款后,便以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承担多支出购房费用。
一二审法院认为,胡某等5人作为房屋承租人,享有法定优先购买权,且双方达成口头协议,优先购买权有效成立;公司以更低的价格将房屋卖与第三人,侵害了胡某等人的优先购买权。由于双方约定卖价为170万元,损失确定为34.88万元。
日前,市三中院终审判决这家公司赔偿胡某等人34.88万元。重庆晚报记者唐中明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利。
至于被侵害的赔偿责任,应当以承租人的实际损害为基础。胡某等人在知晓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后,积极主动查找买受人、打探出卖情况,终在租赁合同届满前与第三人达成房屋买卖事宜,并不存在故意拖延时间扩大房屋价差损失情形;另考虑到价格上涨因素和税费,终交易价格也基本符合市场规则,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恶意串通虚抬价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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