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十二年前,王阿姨将24.5万元存入某银行“定期3年一本通”;十二年过去了,王阿姨将钱取出来时,却发现存款期间的后九年按照活期存款计算利息。近日,三亚市中级法院对这起因利息该如何计算引发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作出终审判决,银行被判按照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向王阿姨支付后九年的利息。
十二年前,王阿姨将24.5万元存入某银行“定期3年一本通”;十二年过去了,王阿姨将钱取出来时,却发现存款期间的后九年按照活期存款计算利息。近日,三亚市中级法院对这起因利息该如何计算引发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作出终审判决,银行被判按照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向王阿姨支付后九年的利息。
2002年7月23日,王阿姨将24.5万元存入某银行,在《储蓄存款凭证》中银行打印了“税20.00%存36约000率2.520000%”字样,在“客户确认栏”王阿姨手写有“定期3年一本通 24.5万”等字样,并在存款人处签名。2014年7月25日,王阿姨取款时却发现,该存款在定期三年后并未自动转存,而是变成了活期存款,于是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补偿因未自动转存所遭受的定活利息差。银行则认为“存36约000”代表着定期三年不自动转存,银行是按照储户的意愿办理业务,并无过错。
三亚市中级法院认为,存款凭证上打印的“约000”字样,作为一般储户确实无法辨识其所代表的含义。王阿姨在该银行的这笔存款期间恰好为4个3年定期存款期间,其间王阿姨并未从该账户支取现金或转账。从日常生活经验来看,王阿姨主张自己办理的是3年定期存款到期后自动转存业务符合常理。银行的定期储蓄存款凭条中没有明确“到期是否自动转存”的约定事项,银行也未对王阿姨尽到相应的提示、告知义务,应当对王阿姨的利息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王阿姨在办理存款业务时没有逐项仔细核对存款凭证内容,在存款3年到期后也未主动查询、了解存款的状态,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三亚市中级法院酌情判决2005年7月23日起至2014年7月22日止的利息按照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
法院作出判决后,王阿姨对判决结果很满意,还特意给承办法官送来了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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