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南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电网直供电环节电价政策及公摊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将于11月1日起生效。根据通知,非电网供电主体应按照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收取电费,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对于公摊电费,解读明确了其范围和收取方式,包括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的电费。在住宅小区方面,公摊电费可纳入物业费、租金、服务费收取或通过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但不可纳入终端用户电费一并收取。非电网供电主体应向终端用户提供合规财务票据,并如实公示电费结算信息和公摊费用核算方法。这一政策将有效规范公摊电费的收取和使用,保护终端用户的权益。